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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環境通用要求

更新時間:2023-08-30   點擊次數:424次

環境溫度:設備或元件周圍的空氣或其他介質的溫度;

危險場所:爆炸性環境大量出現或預期可能大量出現,以致要求對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專門預防措施的場所;

非危險場所:爆炸性環境預期不會大量出現,以致不要求對對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專門預防措施的場所;

Ex關聯設備:與防爆設備一起使用以維持防爆設備防爆型式特定方面的輔助設備;

防爆合格證:用于確定設備符合標準的要求、型式試驗和適應的例行試驗的文件,可針對Ex設備或Ex元件;

外殼:構成設備防爆型式或IP等級的所有殼壁、門、蓋、電纜引入裝置、操縱桿、芯軸和轉軸等;

保護等級:與設備保護級別相關聯的防爆型式的再分,用于區別設備成為點燃源的可能性,如:本安型“i"再分為“ia"“ib"“ic:,與EPLGa、Gb、Gc(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相關聯;

最高表面溫度:在最不利運行條件下(但在規定的容差范圍內)工作時,Ex設備的任何部件或任何表面所達到的最高溫度;

——Ⅰ類電氣設備:

不應超過150℃(表面可能堆積煤塵時)

不應超過450℃(表面不會堆積煤塵時)

——Ⅱ類電氣設備:

不應超過規定的溫度組別:溫度組別(最高表面溫度℃):T1(≤450)、T2(≤300)、T3(≤200)、T4(≤135)、T5(≤100)、T6(≤85);

不應超過規定的最高表面溫度;

或不超過擬使用環境中的具體氣體的點燃溫度;

——Ⅲ類電氣設備:按照設備保護級別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