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GB3836系列國家標準及有關防爆電氣的標準和規定,提高機電人員對防爆電氣防爆性能的認識,在實際工作中便于掌握運用標準,從而加強對煤礦井下防爆電氣的科學管理,提高維修質量,杜絕電氣失爆,實現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特制定本《標準》。
所有井下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的選用,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條和第441條的要求。
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