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在歐洲,歐盟成員國為了建立統一的歐洲大市場,真正實現商品、勞務、資本與人員的自由流通,做出一系列統一的規定,以消除貿易壁壘。歐共體自成立就抓緊立法并著手制定統一的歐洲標準。為了實現“四大流通”的目標,歐共體從60年代起就開始頒發指令,現已頒布幾百個指令。由于歐共體指令數量的急劇增多,加之技術指令過多地強調了個別產品的技術細節,使得在成員國之間的協調以及指令的批準和修訂都遇到立法程序上的困難。這樣不僅影響問題的及時解決,且不利于技術進步。因此,歐共體理事會于1985年5月7日通過了《關于技術協調和標準化的新方法》(已由98/34/EC指令替代)的決議。根據這個決議,歐共體*改變了以往那種技術性法規規定過細的做法,以技術法規和標準為手段, 只有在涉及到產品安全、工業安全、人體健康、保護消費者和保護環境方面的技術要求時,才制定相關的技術法規(即指令),而把具體的技術細節交由相關的技術標準去規定。這些相關的技術法規(即指令)要求對歐盟所有成員國都是通用的、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新方法政策是消除歐洲內部貿易壁壘(主要涉及人身安全及產品安全)的戰略。自1985年實施“新方法”至今新頒布的技術法規類的指令21個(其中包括潛在爆炸性環境 (ATEX)指令),凡與這些指令有關的產品,均須貼有CE標志,方可在歐洲市場流通,此外還有幾個未規定CE標志的指令,這些統稱為“新方法指令”。
20世紀初,在歐洲工業國家煤礦電氣化或多或少有所發展。為了避免災難性的甲烷爆炸事故,不同的國家當局,針對煤礦用電氣設備結構和試驗訂立了規程和技術規范。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規程,常常相互差異很大。隨著技術的發展和羅馬條約的簽訂,歐共體成員國已經感覺到為了便于促進商業貿易,需要協調他們的國家規程。該任務1968年交由歐洲電工標準協調委員會(CENELCOM)。TC31技術委員會依據不同國家的標準和規程開始了這項工作。隨著成員國的增多,1973年建立了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1977年3月1日CENELEC采用了EN50014系列7個潛在爆炸性環境用標準。繼1975年歐洲委員會頒布了《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76/117/EEC)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之后, 1979年頒布了《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保護類型》(79/196/EEC)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指令采用這些標準作為協調標準。該指令還規定了特殊的歐洲標志Ex。之后又發布了一些與地面和礦井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相關的指令及其修訂文件。這些指令僅與電氣設備有關。這些指令和標準象征著防爆領域的積極發展并且它們為消除防爆電氣設備貿易壁壘已作出了貢獻。隨著“新方法指令”的實施,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用設備領域,指令94/9/EC(稱作ATEX指令)取代老的指令。ATEX指令適用于所有氣體和粉塵潛在爆炸性環境并適用于所有設備,不僅僅對電氣設備。它規定了由潛在爆炸性環境設備使用所涉及的人身、家畜安全和健康以及財產安全的準則,它還允許不同的方法證明符合性判斷。
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ATEX指令條款并貼附CE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該指令適用的設備范圍特別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市場每年估計采購30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 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 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ATEX 94/9/EC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類(Category 1) — 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 2類(Category 2) — 高防護水平
3. 3類(Category 3)— 正常的防護水平
如果設備被用于0、1或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
0區 | 1區 | 2區 |
1G類設備 | 2G 類設備 | 3G類設備 |
如果設備被用于20、21或2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D(粉塵):
20區 | 21區 | 22區 |
1D類設備 | 2D 類設備 | 3D類設備 |
這些要求為公民提供一個很高水平的保護,并且由”協調標準”給出技術實施方法。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對所生產的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通過協調技術標準和法規以促進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由流通。該指令從1996年開始使用,并且從2003年7月1日強制施行。
2) 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與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個涉及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低要求(1999/92/EC) 指令。基于潛在的危險、歐洲法規的要求,ATEX 1999/92/EC(也稱作ATEX 137),規定了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低要求。
這意味著基于所涉及的危險的評估,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境;
2. 對爆炸性環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 依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給工作場所分區;
4. 在入口處給區域用符號標識(Ex 符號);
5. 建立并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 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域選擇符合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設備。ATEX 1999/92/EC規定:0區場所只能用1類設備;1區場所只能用1類和2類設備;2區場所只能用1、2和3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定了雇主的職責而不是制造商的責任。
3)老方法指令
相對于內部市場法規,“老方法”與“新方法”不同,所謂的”老方法”由如下列出的標準法規組成,設備投放市場之前需要應用這些標準,這兩個老方法指令用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之后他們被廢止。
老方法,地面設備
―-―理事會指令 76/117/EEC O.J. No L 24 ,1975.12. 18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理事會指令79/196/EEC O.J. No L 43, 1979.2.6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 84/47/EEC O.J. No L 31,1984.1.16 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8/571/EEC O.J. No L 311,1988.11.10 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0/487/EEC O.J. No L 270,1990.9.17 修改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4/26/EEC O.J. No L157,1994.6.15 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7/53/EC O.J. No L 257, 1997.9.11 適應技術發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與EEA相關的文本)
老方法,礦用設備
――理事會指令82/130/EEC O.J. No L 59,1982.2.15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8/35/EEC O.J. No L 20, 1988.12.2 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1/269/EEC O.J. No L 134,1991.4.30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4/44/EEC O.J. No L 248,1994.9.19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8/65/EEC O.J. No L 257,1998.9.3 適應技術發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與EEA相關的文本)
老方法與現行的體制比較來說,其缺乏靈活性,標準被修訂而每次法規本身不得不進行修改, 這種情況從所采用的兩個起初指令的修該號即可看出。
三、ATEX指令應用方法
每個成員國當局把ATEX指令規則轉換到他們的法規中,并且這些條款直接生效。在歐洲就是以這種方式執行指令的。這樣,成員國和其他應用指令要求的國家直接負責其實施和強制執行,包括公告機構的管理。
由于這些國家規定條款直接由制造商采用,所以首先建議制造商與相應的國家處討論他們可能遇到的有關指令的任何問題。
所有涉及到的部門的良好合作,正式的ATEX常務委員會已經將一個沒有異議的確定意見形成一套指導記錄(備忘錄)由委員會出版,用于幫助需要應用指令的部門。雖然它不是“法律”并且同樣的沒有法律的效力,但它已經被認識到是非常有用的文檔。由于要求所有這樣的文檔連續修訂,并且也以提供“澄清說明單”的方法來做這項工作。這些說明單是在專家組深入討論后的結果。因此建議相關者留意這兩套咨詢文本,同時還要注意制造商或其他責任人依據指令條款的規定繼續負有的責任。
四、標準化工作
歐洲委員會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協調標準—CEN(非電氣設備)、CENELEC(電氣設備)、和/或ESTI(電信設備)。這些組織是是獨立的機構,他們制定的標準提交給歐洲委員會并且由歐洲聯盟公報(OJEU)出版公布。協調標準并不是一項獨立的歐洲標準,用于新方法指令中的這一術語(協調標準)是歐洲標準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規范,但是這些指令還確立了該術語所具有的特殊意義。如果協調標準的編號已在*公報上公布或他們已經轉換成國家標準,那么就為協調標準提供了滿足基本要求的證明。在新方法指令范疇,協調標準保持著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選擇是否參照協調標準。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選擇采用協調標準,但它有責任通過自己選擇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現行的技術標準)證明其氣產品滿足基本要求。
按照ATEX 94/9/EC要求,在CEN和CENELEC內負責制定標準的兩個委員會分別是CEN TC305 和CENELEC TC31。TC305現由5個工作組組成,執行具體的工作:WG1測定物質可燃特性的測試方法;WG2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WG3爆炸預防及防護設備與系統;WG4術語與方法; WG5礦用設備和保護系統。除WG2以外,其余的工作組下設分組(SG),每一組負責一項工作。CENELEC的TC31技術委員下設分技術委員會:SC31-1: 安裝規則(用于潛在爆炸性氣體環境),SC31-2:隔爆外殼“d”, SC31-3: 本安設備和系統“i”,SC31-4:增安型“e”, SC31-5: “n”型設備保護類型,SC31-7:正壓和其他技術方法, SC31-8:靜電噴涂及修整設備, SC31-9:用于工商業潛在爆炸環境可燃性氣體檢測的電氣設備。CEN和CENELEC受歐洲委員會、和/或EFTA的委托制定歐洲標準,已制定潛在爆炸性環境區域用標準共計70余個。各成員國必須遵守CEN/CENELEC內部規則的規范規定,把它作為自己的國家標準出版,不允許有任何更改,相沖突的舊標準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作廢。新標準用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員國可以翻譯成本國語言版本,并且向中央秘書處報告,用這種方法每個成員國都有與正式版本相同的標準。其中協調標準適用于ATEX 指令94/9/EC的基本要求.目前由CEN 和CENELEC制定的滿足ATEX指令要求的協調標準三十余項,具體標準目錄如下
CE標志是強制性標志,符合ATEX指令的所有條款的產品必須貼附CE標志。因此,防爆產品貼附了CE標志是其符合ATEX指令的基本要求及已實施指令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的特殊證明。此外,成員國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CE標志。
七、歐盟內的ATEX工作構成
ATEX指令的工作構成有四個主要方面:管理與執行,行政的合作,公告機構間的討論和標準化。
ATEX執行委員會是根據ATEX 94/9/EC指令設立的,處理與他制定的條款相關的問題的管理。這個委員會的成員僅由成員國組成。
專家工作組,通常也稱作ATEX執行委員會,每年集會不超過兩次,解決有關指令的事務,以消除在國家層次上不能解決的任何特殊問題。該委員會的主席是委派任命的,包括來自成員國、候選人、工業界、標準化以及合格評定機構的代表也是任命的。
為了討論有關市場監督問題和國家當局相互利益的其他問題,各國近已經成立了他們自己的非正式的委員會。這是一個有限制的集會,它通過內部的信任來處理這些問題。
為了保證在歐洲公告機構間的新方法指令的一致性,有一個獨立的團體ExBNG(Ex公告機構團),每年召開一次會議,ATEX公告機構考慮和贊成應用協調技術的方法保證第三方介入。該團的文件發給ATEX執行委員會以保證透明度。
根據ATEX 94/9/EC要求在CEN和CENELEC內負責制定標準的兩個委員會分別是CEN TC305 和CENELEC TC31。盡管如此,該項工作也包括其他的委員會,例如根據ATEX指令,涉及機械的那些相關標準已被確定全部符合協調一致。
八、結束語
歐盟成員國為了創建單一市場,認識到消除存在的貿易壁壘是非常必要的,他們采取制定指令的方法,要求成員國“使他們的法律接近一致”,并在歐洲層次上相應領域實施。這樣,在防爆技術領域,自從1975年歐洲委員會頒布了《有關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用電氣設備》(76/117/EEC)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之后又發布了一些與地面和礦井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相關的指令。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又采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94/9/EC)指令。使指令的適用范圍從防爆電氣設備擴展到防爆非電氣設備,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涉及到可燃性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環境。1999年歐洲委員會頒布了一個涉及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低要求(1999/92/EC) 指令,與ATEX 94/9/EC指令并行,對涉及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規定了雇主的責任。針對防爆指令規定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及設備和保護系統,歐洲標準化組織受委托制定出相應的“協調標準”,以規定其具體的技術實施方法。應用ATEX指令條款并貼附CE標志的制造商,他們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這是快速進入有4億5千多萬公民的世界上大的單一市場的有效方法。所以歐洲防爆指令的實施,促進了潛在爆炸性環境用設備及保護系統在歐洲市場的貿易流通,為確保人身健康及財產安全提供了保障,這對制造商、用戶和終消費者都有利。并且,不論采用老方法還是今后采用新方法防爆指令,都對建立歐洲內部單一市場、消除貿易技術壁壘、保證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在其成員國間自由流通具有重大貢獻。密切關注ATEX指令的發展變化,熟悉它的實施方法,對如何采用ATEX指令使防爆產品進入歐洲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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